2016年6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当时,曾某驾驶摩托车沿井湾路与灰色翼虎小车同向行驶。本来摩托车在右侧车道行驶,在临近路口处曾某为了超车,突然从翼虎小车的左侧逆行快速超车,不慎撞到左侧后视镜,连人带车飞出,向前滑行近20米撞上白色翼虎小车。
《印度发现6名从英国返回人员为变异新冠病毒感染者》法院判决认为,张晓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因此给张润贤造成的损失,张晓楠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晓楠正履行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应由巩义市公安局承担,巩义市公安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润贤10957.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