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4年间,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2014年下半年,王克勤将一张写有被告人张绍霞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4日,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张绍霞明知上述钱款系王克勤的非法收入,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家庭借款。
但山西省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2007年3月30日仍欠工程款107万元,后双方签订《清欠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且于200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如约支付。隰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大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付所欠工程款549000元及利息,以及因追偿欠款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
《2021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分数线发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翟某的辩护人认为,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翟某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建议对翟某减轻处罚。




